关于“示范工地”评选办法的补充通知

日期:2015-02-11文章来源:未知

江建协函[2015]5号
 
关于“示范工地”评选办法的补充通知

各建筑业企业:


《江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》修改意见,经协会2015年2月6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:


一、凡申报“示范工地”的项目现场评审必须经过2次专家评审(其中上半年为4-5月份,下半年为9-10月份),而且到复评时外脚手架不能拆除;


二、对于工期时间在一年内的项目,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2个月内,就要提出申请初评,由工程所在地安监站核实并加盖意见后报市建筑业协会。


三、个别项目因工期进度无法满足复评时间要求的,企业须以书面形式提前申请复评,由工程所在地安监站核实并加盖意见后报市建筑业协会。但申请复评时间与初评时间间隔必须3个月以上。


四、本通知由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2月1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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